
6************有限公司来负责当地的接待的。
途牛公司提供的行程单上显示,他们前往红海地区进行相关的项目,也是于当天安排自费项目——红海浮潜。但不幸的是,当天沈先生的妻子董女士接到了途牛公司的电话,称沈先生在红海参加浮潜项目时溺水身亡。
关于自费项目
旅游自费项目一般是指,旅游线路中没有,但是中途遇到的景点而且自己又想去游玩,就需要自己负担门票费用。旅游自费项目是旅行社的一种新型的作业方式。在旅游中,自费项目往往是导游在现场和大家商量,继而决定行程如何,但旅游合同中不会体现。
案件中的浮潜项目,是有一定危险性的,不会游泳的人在浮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溺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
旅行社不会把浮潜安排成必选项目,而是一定要安排成自选项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旅行社把选择的权利让与了消费者。
关于事发情况,被告和第三人称:因为部分游客参加“红海玻璃船”项目,部分游客不参加,所以领队没有带队参加该项目,而是跟未参加该项目的游客一起留守酒店,参加该项目的游客由埃及当地的导游带队,出发前,领队对参加该项目的游客宣读了安全须知,并由全体人员签字;
事发时,玻璃船上配备的两名救生员均在水中;沈先生是在海里玩了十几分钟后往回游的时候被发现趴着不动了,于是******医院以后,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埃及当地相关部门出具死亡注册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突然死亡”和“心脏骤停”。体检报告显示沈先生患有“高血压、心肌病、冠心病、糖尿病等。”而沈先生的家人则认为,浮潜不是合同内的项目,而是附加项目,因此,沈德中的爱人——董女士向旅游公司和途牛公司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2万余元,包括返还沈先生交纳的旅游费7000元。
一审判决
******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同时也对判决结果给出了法理的依据,一审认为旅游经营者确实对游客有告知警示义务,并且应该尽最大义务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沈先生并没有按照旅游合同的规定提交个人健康信息,作为成年人他应该知道这个风险项目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并且他的年龄也比较大,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身体的运动素质应该有全面的认识。但沈先生仍然自愿参加了这个自费项目,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所以沈先生本人应该对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途牛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途牛公司赔偿沈先生的亲属20万元,并且退还旅游费3500元。
******法院判决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
旅游法律纠纷专业律师李川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除了不可抗力或是自身疾病,还要了解产品是否适合自己的消费,这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对于这种高危项目,消费者应当对这种风险偏高的运动适不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后再决定是否参与。案件中的沈先生并未正确衡量项目风险,还是自愿参与了浮潜项目,故应对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次要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无论是在旅游法中,还是在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对于这项法定义务,如果旅游经营者承担的不够全面不够尽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是自费项目,但旅行社仍需尽到提前告知、及时救助等相关的义务。无论是否是自费项目,即使没有包含在团费里,但既然是在旅游中进行付费,那旅行社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法院在判词当中表示,这种有针对性的提示以及对提示后的实际效果的保障应该是有欠缺的,在出发前的说明会上,领队进行过安全宣讲,但是在具体进行风险较大的活动之前,应当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细致的提示。旅游经营者应该注意的是安全提示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心理防范,如果没有达到效果,那提示就是无效的,从这点来讲,旅游公司在提示方法、提示效果以及提示的针对性上应该是有所欠缺的。
再次上诉
******法院在提交健康信息的情况上认定有误,沈先生是提交了相关信息的。但途牛公司表示,虽然沈先生确实提交了健康信息,但并没有如实告知旅游公司他的身体状况,在他提交的健康信息中,身体状况一栏沈先生填写的是良好,但是体检报告显示沈先生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这类疾病很容易致老年人猝死或发生相关意外。因此途牛公司认为沈先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在二审的庭审环节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当地a级相关部门出具了一份死亡注册书,上面写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突然死亡和心脏骤停,而没有写明具体的心脏骤停的原因,因此原告方认为不能排除溺水的可能。但被告方认为心脏骤停的原因有很多,也不能简单的归于风险项目本身。而目前的现代科技手段,并不能判断心脏骤停与溺水孰先孰后,但从司法角度来说,这个判断不像科学那么困难。
二审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如下: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浮潜项目实际上是被告在行程单中推荐的“红海玻璃船”项目中的“与红海亲密接触”一项,该项目是自费项目,旅游者可自愿参加,因该项目是被告在行程单中推荐的项目,且该项目需要下海浮潜,具有相对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对旅游者身体健康条件和身体运动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供该项目服务时,更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有基本的认识、事先对该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告知、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安全提示、在项目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救护人员和设备等。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途牛和游够天下公司在沈先生参与浮潜项目之前并未对沈先生的健康状况进行基本的核查。途牛和游够天下公司虽在行程单中进行了统一的风险提示,但因该项目属于危险项目,在该项目之前必须详细介绍相应的注意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埃及当地的导游虽然介绍了相应的注意事项,但当地导游并不熟悉汉语,沈先生也不懂阿拉伯语,这种情况下,游够天下公司的领队也未带队参加,游够天下公司此举确有不妥之处。
综上,可以认定,途牛和游够天下公司在沈老先生进行该项目的过程中,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其所参加的浮潜项目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身体运动素质也应有全面的认识,但其仍自愿参加该项目,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其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有限公司返还旅游费三千五百元。
安全提示
无论在何地浮潜,都应当穿好救生衣,并跟随正规团队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无论出行方式如何,意外险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能在关键时候起到“及时雨”的作用,所以对于跟团出行的消费者,最好自己多买份保险。
旅行者应单独购买足够保额的旅行意外保险,如果非旅行社原因,游客发生了意外事故则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主要是负责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残疾、医疗保障。尤其在老年和小孩游客身上极易发生这类事故,所以一份旅游意外保险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多数旅游意外类保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不予赔付”。因此,在选择旅游险时,一定要留意保险公司的条款所包含及除外的保险责任内容。
(来源: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