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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2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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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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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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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平公资建202596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公开招标公告(第二标包) 项目概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项目编码:2404-410402-04-02-654445******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ZZD2025-3-23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起点位于胡庄路口(桩号K0+000),沿现状道路向西,下穿大香山路立交、十一矿铁路后,向西止于新华区与宝丰交界(桩号K4+000),路基宽10/12米,路面宽7/7.5米:含井岳线至连庄连接线0.112公里,路基宽9米,路面宽6米井岳线至星峰路东西向连接线0.26公里,路基宽10米,路面宽7米;井岳线至星峰路南北向连接线0.05公里,路基宽12米:路面宽9米,全长4.422公里,项目采用双向二车道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 30km/h。 5.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本项目施工,二标段为本项目监理。 5.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5.4 二标段招标范围:该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5.5 二标段服务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 5.6二标段质量要求:合格 5.7 缺陷责任期:2年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3.2项目总监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3信誉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如有不良记录,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查询的为准)。 3.4其他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自行承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自行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或注册公司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拟派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拟派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人员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03月25日至2025年04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3.方式:潜在供应商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址:http://ggzy.pds.gov.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文件。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年04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5年04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各投标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需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与开标前完成账号注册的相关工作。 5、监督部门: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联系电话:****** 联系人:马先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E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园林路中段路北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叉口向西100******学校5楼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有限公司 ******街道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A座1801室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附录4其他要求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标段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本项目不允许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技术建议书;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 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 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未标示“复印件” 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如委托代理人无法手写签字,可以以印刷体代替(印刷体为电脑打出的字体)并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代替。 (5)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签章,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没有规定的,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file)到平顶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其投标视为无效。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1.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 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公开开标。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之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对其投标文件电子版(第一信封、 第二信封)进行远程依次解密,不再参加现场开标. 5.2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开标: (1)登录开评大厅;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数量; (3)招标人将会同相关人员进行验标(检查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与否),确认无误后开标; (4)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5)开标时,招标人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逆顺序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监理服务期限及其它内容,开标结果同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公示。 (6)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结束。 5.2.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 5.2.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开标时,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对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远程解密; 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或误传而导致的解密失败,投标将被拒绝; (3)开标时,招标人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逆顺序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它内容,开标结果同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公示; (4)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5)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结束。 5.2.4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 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报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经招标人核实确认之后, ******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展示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疑问,经招标人经核査确认之后,可重新展示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 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人展示的内容。 5.3开标补救措施 5.3.1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5.3.2项、第5.3.3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任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的: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开标异议 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6.评标 6.1******委员会 6.1.1******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及补救措施 ******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 导致无法继续评中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 ******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监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监理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7.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最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2 位小数。
1.评标方法 ******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 ******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a2.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b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c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d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e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f2.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g2.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不一致时,以其他章节内容为准。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1 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工程和监理 第1.1.3.1 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1.3.2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 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1.13: 1.13.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2.7款至2.10款: 2.7.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委托人管理 3.3.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天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3.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相等效力。 本款补充第4.3.4项: 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4.5.2项细化为: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人员的资历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 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才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第5.1.3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査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査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単位工程划分; (10)检査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査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支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宣,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査、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査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査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査己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査、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東,经检査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査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査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査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査,审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査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査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査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査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査、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単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己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査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査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査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査,并审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査、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査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査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査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査,并审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査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査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査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査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査、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査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主H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査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査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査、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査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监理文件要求 第5.4.3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 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満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第6.1.1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4款: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 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己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款(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単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査、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査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3款: 7.3.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第8.1.1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增加投入。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第9.1.1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西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単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減少监理报酬。 9.2.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9.3.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天起算。 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中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 9.5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2) 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x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増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4、第 11.5款: 11.4.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東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 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 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原、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委托人:。 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工程地点:; 起迄桩号:;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 ;
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 1.12.委托人要求 1.12.3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 2.委托人义务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不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其在施工期间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监理人义务 另行规定。 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涵盖的所有工程内容。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 5.3监理内容 ******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按招标文件中的规范、标准、规程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以及发包人的规定。 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 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办公室1个。 5.6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严格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最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达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目标。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在履行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展开监理工作,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义务。监理人在行使以上权力的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在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监理人无权免除属于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或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工作开始。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同第8.1款。 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同第8.1款。 6.3完成监理 6.3.5监理文件:纸质文件 1 份,电子文件(U盘和光盘分别贮存) 1 份。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无;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合同期内不 调价。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发包人将建立监理人履约合同奖励制度,对履行合同 较好的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8.2.3履约考核的具体办法:具体履约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监理人员进场后预付总合同价的10%;工程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后支付至总监理酬金的80%;经验收合格并完成资料汇交,支付合同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及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 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 。 9.5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 11.违约 第11.1 款细化为: 11.1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按照监理协议书约定办理。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按照监理协议书约定办理。 12.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机构名称:******委员会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标段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K+至 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各阶段):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日历天。 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3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备注:1.投标人所填报的人员必须是派驻到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允许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 2.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理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4试验、检测设备
注:该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不做为审查依据。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标段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K+至 K+,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各阶段)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日历天。 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3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备注:1.投标人所填报的人员必须是派驻到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允许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 2.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理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4试验、检测设备
注:该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不做为审查依据。
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2.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图纸设计等。 3.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一、项目概况: (1)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起点位于胡庄路口(桩号K0+000),沿现状道路向西,下穿大香山路立交、十一矿铁路后,向西止于新华区与宝丰交界(桩号K4+000),路基宽10/12米,路面宽7/7.5米:含井岳线至连庄连接线0.112公里,路基宽9米,路面宽6米井岳线至星峰路东西向连接线0.26公里,路基宽10米,路面宽7米;井岳线至星峰路南北向连接线0.05公里,路基宽12米:路面宽9米,全长4.422公里,项目采用双向二车道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 30km/h。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一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一201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但不得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规范等矛盾。 针对本工程或仅在本地区实行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应一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三、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四、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二标段
投标文件
采购编号: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技术建议书 六、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变更公告),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 ,年龄: ,职称: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 4.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监理服务期限: 。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第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附基本户开户证明、转账凭证或系统生成的回执单图片,或附投标电子保函相关证明材料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注:该声明函是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时不用提供该声明函。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的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1.本表应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公示主要内容汇总
注: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信封) 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井岳线(十一矿路)道路改建工程二标段
投标文件
采购编号: (报价文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变更公告),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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